公交司机工作期间屡打瞌睡
客运公司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
解除与司机的劳动合同
客运公司有理吗?
需要经济赔偿吗?
邱某于2019年10月进入某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邱某发生过26次开车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1次使用手机的情形,其中2023年12月发生5次困倦、打瞌睡等疲劳驾驶的情形。某客运公司前后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但邱某仍出现疲劳驾驶等情形。2023年12月,某客运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邱某认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经仲裁,仲裁委对上述请求未予支持,后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非客运公司原因造成,而是邱某自身原因。后邱某在客运公司多次谈话提醒后,仍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形,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交车驾驶员,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故某客运公司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遂驳回邱某诉讼请求。
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驾驶员作为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勤勉、谨慎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本案中,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足以影响驾驶安全的身体疲倦、困倦、打瞌睡等疲惫不堪的状态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共汽车司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客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同时,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安全大于天,交通事故猛于虎,客运公司需要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确保驾驶员安全可靠,规范其行为,同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线路驾驶员配置比例,优化运营线路,及时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的出现。
轨道交通展获悉 9月19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TOD论坛2025青岛年会正式发布《中国城轨TOD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指数报告研究范围包括已开通城轨交通TOD(不含有轨电车城市)的46个城市的390条运营/建设/规划线路、7751个物理站点。 报告分别依托各参编单位及协会会员单位的第一手轨道交通运营数据、TOD项目实操经验、国内最早TOD指数、房地产指数研发经验、公共交通政策和学术研究等优势,以及合作伙伴腾讯科技的大数据优势,围绕不同层面的TOD实际应用需求,通过科学、严谨的数据采集与研究分析,汇聚协会、业主、高校、研究和咨询机构的专业力量,并征求城轨资源经营方和地产合作方意见,研发编制而成,旨在为我国TOD发展提供科学、量化评价标准与评估体系。 通过对TOD理念中土地、物业、交通、人口、产业、公共空间等关键要素之间互动关系的深入分析,能够更为系统客观地评估TOD对城市发展的影响。这进而能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的规划引导,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功能的一体化发展,倡导崭新的TOD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与可持续的人、城、境、业融合发展。 截至2024年底,我国目前58个运营城轨交通的城市中,绝大...